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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女校助【2019】10號
關于修訂《淮南市文匯女子職業學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受助對象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科室、班級:
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實現精準資助的工作目標,現對《淮南市文匯女子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受助對象認定辦法》進行修訂,各部門請按照修訂后的方案認真執行。
淮南市文匯女子職業學校
2019年9月27日
淮南市文匯女子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受助對象認定辦法
為切實保證國家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實現精準資助的工作目標,根據淮南市教體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文件教秘助【2019】81號《關于印發<淮南市2019年高校 中職和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教秘助【2019】81號《淮南市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受助對象認定辦法(試行)》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受助對象認定辦法。
第一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有正式學籍的在校學生,適用于各類受助對象的認定。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定義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認定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
(二)本人申請原則;
(三)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五)自下而上,逐級審核原則。
第四條 認定工作的組織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受助學生的認定工作。
(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受助學生的認定工作。
(三)成立班級評議小組。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按照班級人數確定學生代表人數,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普通學生代表數應大于班干部數,評議小組由5名以上班級干部和學生代表參加,學生代表應占評議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比例,評議小組成員不得少于5名,學生代表應通過班級選取產生,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生原則上不參加認定評議小組。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內公示并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批。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和條件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收入、家庭人員組成、家庭成員健康狀況以及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消費情況,參照淮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困難等級設為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檔。
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認定。
1.建檔立卡家庭學生,孤兒、殘疾學生以及殘疾家庭子女、見義勇為人員子女以及見義勇為學生、烈士子女且家庭困難,其他優撫對象子女;
2單親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等,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的學生;
3.學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學生本人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鎮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檔立卡扶貧戶家庭子女;
5.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農村家庭中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且經濟困難;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一)特殊困難等級條件
1.建檔立卡的扶貧戶學生,城鄉低保戶學生;
2.孤兒、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的學生,殘疾學生及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學生;
3.其他因病、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經濟收入低于城鄉居民低保標準(淮南市2019年城鄉低保月保障標準593元/人)家庭學生;
4.家庭主要成員年老體弱等原因導致經濟負擔過重勞動力低下,家居城鎮,父母雙方(或一方)下崗,無固定經濟來源,經濟收入低于城鄉居民低保標準家庭學生。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殊困難,造成月收入低于淮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的學生。
(二)困難等級對象
困難檔次是指家居農村貧困地區,家庭主要成員年老體弱等原因導致經濟負擔過重勞動力低下,經濟來源少;家居城鎮,父母雙方(或一方)下崗,無固定經濟來源,家庭經濟困難;家庭成員因病導致貧困的;因自然災害、特殊事故導致貧困;家庭經濟收入低于城鄉居民低保標準1.5倍的家庭學生。
(三)一般困難等級對象
一般困難檔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員有一定勞動能力,家庭有少量經濟來源,但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仍然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如家居農村貧困地區,家庭主要成員年老體弱等原因導致經濟負擔過重勞動力低下,經濟來源少;家居城鎮,父母雙方(或一方)下崗,無固定經濟來源,家庭經濟困難;家庭成員因病導致貧困的;因自然災害、特殊事故導致貧困等情況;家庭經濟收入低于城鄉居民低保標準2倍的家庭學生。
第六條 認定證明材料
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必須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本人或者監護人簽署個人承諾,保證填寫信息的真實性。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二、三年級學生,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不再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一)個人申請。每學年開學時,校資助中心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組織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自開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必須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交給班主任,班主任對學生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二)班級民主評議。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情況,對照學校確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進行評議,確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應建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與年級組和班級聯系點制度,學校領導小組成員應深入班級,指導監督班級評議。
(三)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學生資助中心在收到班級上交評議材料后,完成審核工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四)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通過后,提交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審議結束后,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提出質疑。學生資助中心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師生對學生資助中心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反映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五)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審核班級評議材料,將審核結果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六)對于確認為特殊困難學生,學校、班主任應當進行走訪,實地確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對象認定條件
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確認各類受助對象,開展國家助學金、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校內資助受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一)申請認定國家助學金、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校內資助受助對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品行端正,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團結友善;
2.學習認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學業;
3.能積極參加并認真完成學校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
4.生活簡樸。
(二)受助學生的確認
1.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城鄉低保戶子女、孤兒、殘疾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免學費政策。
2.按照國家政策確定免學費受助對象。
3.按照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認國家助學金、城市學生免學費、校內資助受助對象。
(三)校內資助受助對象的確認,另行制定辦法。
第九條 認定為受助對象的程序
認定為受助對象的程序與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程序相同,按照個人申請→班級評議→班級公示→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報市(縣)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備案→學校公示的程序操作。
第十條 受助對象認定完成時間
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每學期認定一次,分別于3月30日前、9月30日前完成認定工作;中職免學費每學年認定一次于10月20日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 認定結果的管理與使用
(一)學校每學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二)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應及時做出調整。
(三)學校各項經濟困難資助的對象應是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于因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應及時申請認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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